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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县级供电企业的生存忧思 打印 E-mail
隶属于湖北省黄石供电公司的阳新县供电公司现有固定资产2.91亿元,担负着全县21个镇、场、开发区的工农业生产和城乡20万户居民的生活用电。该公司2003年售电量达8.85亿千瓦时,2004年售电量达7.43亿千瓦时,在2004年湖北省县级供电企业同业对标指标完成情况排序中,该公司以年人均售电量383.86万千瓦时排在全省第二位。然而,近几年,为全县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的阳新县供电公司,竟成了当地部分村民和少数行政执法部门眼中的“唐僧肉”,谁都想咬一口。

赔偿不完的触电事故

“当初脚上受的只是点皮肉伤,现在却说头疼,分明是想讹钱。”2005年初冬时节,湖北省阳新县供电公司专职法律干事罗显美拿着一纸法医出具的伤情诊断书直摇头。
1999年8月16日,阳新县兴国镇宝塔村大泉组村民王贤明之子王某在门前空场地上玩耍,不巧碰到产权属村里代销店的一处低压线断落,触电导致其左小腿被击伤。当时宝塔村既是阳新县网改试点村,也是阳新县电力局的扶贫点,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在王贤明写下承诺书,保证再不找电力局索赔的情况下,阳新县电力局先后分三次给了王贤明2500元。
2001年,王贤明为此事到阳新县人民法院起诉,并到县委县政府堵县主要领导的车。县领导批示后,经法院院长出面做工作,双方在阳新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2001)阳民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电力局再次给了王贤明13000元。在法定期限内,王贤明没有上诉,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2005年10月,王贤明竟以儿子头痛头晕为由找供电公司索赔。索赔无果后,王贤明又采取到县委县政府堵车、上信访局上访、在供电公司耍赖等过激手段,谋取经济利益……
据宝塔村村支书介绍,王贤明在村里就出了名的好吃懒做、游手好闲,拿到赔偿款后,他干起了推板车送啤酒的活,因为利润微薄,不善经营亏了本,后来坐吃山空了,就干脆“傍”上了供电公司。这名村支书还说,“电力局是个单位,王贤明只是个个人,现在出了这样的事情,总不能叫私人自己吃亏吧?”
“这完全是碰到无赖了,在他眼里法院的调解书都没有了效力。”罗显美表示,该公司已经婉拒了信访局出面调解的好意,以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该安排多少残疾人

“一张嘴就是24万多,见面就准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面对记者,阳新县供电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廖镜孜一脸的无奈。
2005年9月30日,阳新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法律规定,以阳新县供电公司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为由,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决定书》,要求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共计242580元。
据廖镜孜介绍,《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不少于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而阳新县供电公司现有全民职工306人,大集体职工92人,农电工415人,即在职职工813人,根据测算需要安置12.2名残疾人就业,实际上该公司现有伤残职工23人,远远超出了安置比例。因此,该公司当日即向县政府法制办申请了行政复议。
10月16日,阳新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又答复了“阳新县供电公司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到该中心登记,现在提出已安置23人就业是为了拒付”的意见,要求复议机关撤销阳新县供电公司的复议。罗显美认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作为履行《残疾人保障法》执法职能的部门,对涉及到的阳新县供电公司要交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的情况从来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也没有实地调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直接就出具了《行政决定书》,这才是真正为了罚款。
目前,阳新县供电公司正在向县政府法制办据理力争,要求撤销阳新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的行政决定。

防雷装置检测了吗

“又是一张罚款通知书。”拿着阳新县气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阳新县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主任宋继辉脸上充满了疑惑,“我们的防雷设施和装置可都严格按照电力行业标准检测和试验了呀。”
2005年6月,阳新县气象局以阳新县供电公司未按规定周期检测防雷设施和装置,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电力部门受气象部门委托负责本部门的防雷装置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检测质量抽查”等相关条款为由,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金60100元。
据宋继辉介绍,根据《变电运行规程》规定,该公司各变电站每年雷雨季节到来前都会对避雷器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不合格者,立即更换。部分线路则是按照电力系统《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等技术规程“防雷装置检查,试验周期为:避雷器绝缘电阻试验1-3年,避雷器工频放电试验1-3年”的规定,进行试验和检测。
罗显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从未就电力行业该按怎样的周期检测防雷设施和装置作出规定,而且该法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也没有对这种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阳新县气象局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对该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无效的。为此,阳新县供电公司向县政府法制办申请了行政复议。

接二连三的“小鞋”

“当初办的时候推三阻四,现在把时间一捱过了吧,就来处罚。”阳新县供电公司三溪供电所所长王安君望着阳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一脸好笑的样子,仿佛这次处罚早就是他意料之中的事情。
据王安君介绍,去年二月份,他出任供电所所长职务后就派人到三溪工商所办理负责人变更登记手续,但三溪工商所除了要收取正常的变更登记费50元之外,还要求收取高额的消费者协会会费3000元。而这种工商管理部门搭车乱收费的现象在当地非常普遍,一些小个体、私营企业主都对此深表厌恶,却又无可奈何。
在多次协商沟通、讨价还价无效的情况下,三溪供电所就没有交纳消费者协会会费,而当地工商所就开始给供电所“小鞋穿”:在办理负责人变更登记手续时,今天不是说某个证件需要查看原件,明天就是推脱主要负责人不在,反正30天时间里,就是没让三溪供电所把负责人变更登记手续办下来。2005年4月15日,阳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三溪供电所没有及时办理企业法人变更登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十七、十八条规定为由对该所下达了阳工商处字(2005)第0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对三溪供电所罚款7000元。
“这明摆着就是要钱”。王安君透露,最开始工商人员要他交纳消费者协会会费时,他们中就有人扬言,“电力这么好的单位,不找你们收,找谁收?”还有人劝他,“又不要你私人自己掏腰包,何必这么不开窍呢?”
罗显美表示,撇开工商部门服务态度恶劣、办事效率低下、蓄意罚款创收的行为不说,阳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三溪供电所实行行政处罚在适用法律上也存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总则第一章第一条规定,该条例是“为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的。而2003年阳新县电力局改制为供电公司后,就向阳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办理了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溪供电所作为这种分支机构,明显已不具备法人资格,也就是说阳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无效的。
收到通知书当天,该公司就申请进入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向阳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目前又闹到了县政府法制办。
而该公司同样被工商部门盯上的还有城南供电所。8月20日,阳新县工商局下街分局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城南供电所的全称应为“城南供电营业所”,于是就以城南供电所擅自改变企业名称,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为由,对该所下达了《市场预警警示通知书》,要求七日内改正,否则要依法查处。
“实际上这又是一个准备出具罚单的信号。”谈到这种通知,罗显美表现出了敏锐的洞察力。当初供电企业改制时,湖北省经贸委、湖北省工商局曾联合下发《关于市、县(区)供电(电力局)变更企业名称及办理工商登记事宜的通知》的文件(鄂经贸电力[2002]554号)对相关事宜作了规定。阳新县供电公司也按照规定以所变更的企业名称到阳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为20个基层供电营业所办理了工商登记,现在城南供电所持有的《营业执照》上写的企业名称就是“城南供电营业所”。“名称本来就没错,只不过大家还按原来的习惯把‘供电营业所’叫成了‘供电所’,你叫我怎么改?”罗显美哭笑不得。“简直是鸡蛋里挑骨头,钻着牛角尖想罚款。”而这,虽是个笑话,却也从侧面反映出供电企业的经营环境险象环生。

多少人想吃“唐僧肉”

据了解,不仅在黄石市阳新县,在我省、在全国,供电企业成为部分村民和少数行政执法部门眼中的“唐僧肉”的现象比比皆是。
2001年,孝感市工商局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工商部门规章,对大悟县电力局收取“预付电费”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罚金15万元。为此,大悟县电力局上诉到了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同年10月22日,该院立案受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2002年4月18日,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依据所确认的证据,认为电力部门通过供用电双方签订合同或直接向临时用电户收取预交电费的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所处罚的行为。因此,工商部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电力部门,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该法院依法作出宣判:撤销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大悟县电力局“预付电费”作出的行政处罚15万元的决定。
2003年10月23日,甘肃省张掖市统计局以该市某县电力局瞒报劳动工资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为由,对该电力局给予经济罚款3000元。
2005年3月,黄石市大冶工商局以大冶市供电公司收取“预付电费”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工商部门规章为由,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
据媒体披露,供电企业在施工建设、砍伐电力设施通道内疯长的树木、拆除电力线路保护区违章建筑等等正常生产工作中,被村民、行政执法部门当作“唐僧肉”的现象更是层出不穷,数不胜数。
沙洋县供电公司2003年统计数据表明,该公司每年的外部大型检查达20次之多。虽然检查对电力企业的经营管理有一定的监督和促进作用,但大多检查却变了味。据罗显美介绍,不仅是沙洋县供电公司,在今年省电力公司举办的法律事务培训班中,许多市、县供电公司的法律事务专责谈到供电企业被处罚的事情,一个个都无奈得直摇头。
阳新县供电公司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认为,该县属国家重点贫困县,经济基础薄弱,财政拮据,机构庞大,吃“皇粮”的人又多,在部分行政执法部门的眼里,供电企业是眼下经济效益又好,赶不走又拖不垮,咬一口是一口。这名工作人员还表示,反过来说,连本地企业的经营环境都净化不了,还怎么能留得住外商?
还有业内人士指出,电力体制改革以后,供电部门行政执法权的剥离也是造成这一局面的一个原因。上述一系列的供电企业被处罚的事件都集中发生在电力体制改革以后。
据湖北省阳新县供电公司总经理姜焰池介绍,阳新县每年订阅各类报刊、扶贫挂点、驻队驻村、募集捐款等各项工作非常繁杂,而涉及税务、审计、物价、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各类检查、关系协调等更是数不胜数,都让供电企业疲于应付,并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严重影响了供电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
他认为,供电企业的发展和壮大,与各地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利于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更何况农电企业作为关系县域经济命脉的基础产业,是经济发展的先行官,还肩负着振兴农村经济,推动区域经济开发的重要使命。如果各行政部门都只盯着眼前的利益,都想方设法地在供电企业身上捞好处,那么供电企业就会不堪重负,而当地经济的发展只会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最终影响的还是地方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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