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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电信设备认证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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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电信设备实行CE认证制度,只有符合欧洲的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并贴有CE标记,才能在市场上销售。 各国电信产品认证管理制度现状 在欧洲,对电信设备实行CE认证制度,只有符合欧洲的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并贴有CE标记,才能在市场上销售。必须携带CE标记的产品如果缺少CE标记,欧盟的海关、执法与监督机关可以依法将该产品没收。法律通常以指令的方式发布,对欧盟各国都是强制性的。指令内容包括产品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与协调标准。现行与电信产品相关的令包括电磁兼容性89/336/EEC指令、低电压73/23/EEC指令、无线电设备和电信终端设备R&TTE1999/5/EC指令等。 纵观欧洲电信产品管理认证历史,常规射频测试、电磁兼容(EMC)、安全(Safety)测试、人体比吸收率(SAR)测试一直是欧盟国家强制性的测试要求。通常管理办法是,对于存在协调标准的情况,电信产品应该根据协调标准通过性能验证,贴有CE标记后,可以畅通无阻地在欧盟各国流通。对于无协调标准的情况,电信产品应该满足销售国特定的标准要求。但是在具体的实施办法上,从必须在第三方测试机构依据标准强制进行,逐步过渡到电信设备厂家可以依据标准发表一致性声明,这种一致性声明既可以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协助提供,也可以是厂家自我声明。同时,目前欧盟有加强电信产品涉及人身安全、环境安全的认证管理的趋势,如近几年提出的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研究和管理要求。另外,为了适应欧盟电信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变化,保护电信运营商的网络,维护电信产品制造商和认证机构的利益,形成各种自发组织已成为趋势。如GSM/GPRS移动终端全球认证论坛(GCF)就是为适应R&TTE指令而成立的,移动终端的协议、功能验证更具有企业自发、自愿的性质。 在美国,一般电信产品进入市场,要满足政府强制性的管制要求和其他企业联盟或自发组织的规定。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FederalCommunicationCommission)是美国政府授权管制无线电、通信及数字设备的机构,受管制的设备只有得到FCC的设备授权(认证)才能销售。FCC依据的主要法律是《电信法》,FCC具有对违法者进行处罚的权力。 管制实施方法对产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强制性验证,合格的产品将加贴规定的标记(FCC-ID)并附有规定的合格声明,通过市场监督检查保证市场上的设备符合相应的要求,必要时抽取样品进行测试。目前FCC和电信认证机构(TCB)都可以受理认证申请,当TCB数量足够多时,FCC将不再直接受理申请,而由TCB代理执行。目前,强制性管制范围包括频谱资源的有效利用要求、人身安全保护要求、环境要求等,如GSM/GPRS移动通信终端必须满足FCC导则15的电磁兼容要求、比吸收率(SAR)要求、FCC导则22/24的射频性能要求。同时,电信产品还要满足如自发组织蜂窝电信与互联网协会(CTIA)、移动网络运营商联盟PCS型号审核协调委员会(PTCRB)、CDMA发展组织(CDG)的性能要求及市场认可的UL电气安全认证要求。这些组织的依据是该组织制订的产品标准和认证管理办法。通常采用的实施方法是,由市场行为或该组织要求产品到经过该组织授权的认证机构进行规范验证,满足要求并附有符合声明,方可被接受。这些非官方自发的要求还在不断变化,如2004年6月1日起,CTIA规定移动通信终端必须验证其天线辐射性能。 在日本,为电信设备的认证管理制订了《电子通信事业法》和《无线电波法》,分别规定了终端设备和无线电设备的标准认证制度,这是目前日本电子通信设备认证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2003年对两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4年1月26日生效实施。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在强化召回、处罚等措施的基础上,将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能从行政强制性管理向市场监督转变,将企业自我负责、自我认证的制度作为新原则。 目前实施的方法是,企业根据产品类型,选择要满足的《电子通信事业法》和《无线电波法》规定的技术标准,由第三方认证机构或企业自己进行测试验证,验证合格后,在产品上加贴总务省规定的合格标记,总务省在必要时有权实施证后市场抽查,对于不符合技术标准或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产品和企业,将有权进行没收产品、罚款甚至判刑等处罚。 电信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分析和建议 比较欧、美、日的电信产品认证管理现状和趋势,可以发现:各国政府站在法律的高度上,制订电信产品认证管理制度;一般对电信产品的安全性、频谱利用率、电磁兼容性能、无线电设备的射频性能等,政府实行强制性管制。其他性能测试,各国要求不尽相同;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各国正大力简化电信产品认证程序,提高技术门槛,加大国与国之间的认证互认范围;在认证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政府职能和企业行为逐渐分离。企业为自身产品的质量负责,具有更大的自主权;政府职能正向监督监察转变;企业自发组织认证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如CTIA、GCF、PTCRB、CDG等已经成为业界公认的认证组织,而UL认证更是得到市场的广泛认可;随着研究的深入,对电信产品的技术要求也不断增加,如最近北美的移动终端天线辐射性能要求的提出;对实施性能验证的机构包括第三方认证机构、企业自身的验证能力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各国对每类测试能力确定了设备、管理的能力要求。 欧、美、日的电信产品认证管理之所以呈现以上特点,主要是因为:政府独立于电信网络运营商和电信设备制造商,始终处于中立地位;网络运营商、电信设备制造商和规范验证机构的技术实力强,有能力成立组织、制订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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