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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防雷减灾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打印 E-mail
《南昌市防雷减灾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10月28日,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了《南昌市防雷减灾条例》。

  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的,或者危害雷电监测的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卢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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