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arrow 防雷学习 arrow 相关法规 arrow 贵州《关于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3〕216号

贵州《关于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3〕216号 打印 E-mail

贵州省物价局文件

黔价费〔2003〕216号


关于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气象局:

  《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黔价费[2001]375号)自2001年12月4日试行以来,全省各级气象部门严格按照收费项目及标准开展工作,工作运行情况良好,收费标准符合贵州实际。经研究,同意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的范围
  各级气象部门为农业、工矿、城建、交通运输、山地资源开发、水利电力、环境保护、财贸、旅游、科研、文化体育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外资企业、外商)提供的各种专业专项服务,属有偿服务,可以收费。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信息资料

收 费 项 目 计算
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气象信息电话答询服务 分钟 0.5   无线寻呼气象信息服务 机、月 0.3/数字机 向寻呼台收取 无线寻呼气象信息服务 机、月 0.5/中文机 向寻呼台收取 专项短时预报 次、站 30   常规短时预报 月、站 200   常规短期预报 次、站 30   灾害性短期预报 次、站 200   1-3天专项短期预报 次、站 200   常规旬预报 次 50   近7天专项中期预报 次 300   选择性旬内几天中期预报 次 300   常规月预报 次 100   年、季(度)预报 份 200   汛期预报 份 100   农业气候预报 次 100   农业气象专题预报 份 300   农业产量预报 份 300   常规年环境气候评价 份 200   地面或高空资料:时(日)值 个 1.0   地面或高空资料:候(旬)值 个 5.0   地面或高空资料:月值 个 10.0   地面或高空资料:年值 个 20   累年平均值、极值 个 20 按年值,每多一年增收10% 情报资料 份 50-100   累月、季、年风玫瑰图 张 100-500   气候资料技术鉴定 份 50   出示凭证或公证报告 份 100   卫星云图 张 60   雷达开机 次

100

 

  (二)气象技术服务
  1.气象通讯设备、常规仪器设备等代购,租用,安装,修理,使用等技术服务;建设项目、环境评价、现场气象保障技术指标鉴定、广告气球、人工影响天气服务、气象信息传输、重点工程及重大活动现场保障等。
收费标准:按专业活动所消耗的全部直接费用(包括运费、劳务、设备、材料、动力等),加百分之十的间接费收费。
  2.技术培训
技术培训每人每课时2.00元,资料费按实际支出收取,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3.农、林、牧业飞播气象保障,每亩0.1元。
  4.数据库开发
企业一条龙服务,网站建设总体策划,贵州农经网广告信息服务,按技术难度和用户需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服务合同,按合同规定收费。
  (三)新建防雷装置设计技术鉴定或评价
  1.建筑物: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10元,六层以下最高不超过1000元,六层以上最高不超过3000元;
  2.构筑物(烟囱、水塔、铁塔):每座100.00—300.00元;
  3.弱电系统每项200.00—400.00元。
  4.加油站:每座500元。
  (四)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具备自检能力的可自检)
  每个检测点收费不得超过70.00元。气象部门对老残院、荣军疗养院、幼儿园、农村小学校等单位检测,可根据工作量大小、难易程度和其他特殊情况适当减免。对检测中不合格的避雷装置,整改后重新检测的,只能按防雷装置检测的30%收取费用。
防雷装置的检测点原则上按照《贵州省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点暂行规定》(贵州省气象局、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黔气发[2002]82号文件))的要求确定。
  三、在开展气象有偿服务时,必须坚持自愿互利、有偿提供、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委托人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和范围为其提供服务,并签定书面协议,协议书应包括委托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四、已经制定统一收费标准的服务项目,气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难以制定统一收费标准的服务项目,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签定服务合同,按合同规定收费。
  五、对农村乡镇企业、农场和经营性养殖业、种植业等开展气象服务,应实行优惠服务。
  六、以上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地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当地的收费标准。省气象局接此通知后,按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到省物价局办理《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省气象局所属各单位到当地同级物价局办理《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示证收费,照章纳税,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黔价费[2001]375号)同时作废,原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贵州省物价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气象 服务 标准 通知
━━━━━━━━━━━━━━━━━━━━━━━━━━━━━━━━━━━━━━━━━━━━
抄报:国家发改委
━━━━━━━━━━━━━━━━━━━━━━━━━━━━━━━━━━━━━━━━━━━━
抄送:省建设厅、省质检局,各市、州、地物价局
━━━━━━━━━━━━━━━━━━━━━━━━━━━━━━━━━━━━━━━━━━━━
贵州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3年8月25日印发
━━━━━━━━━━━━━━━━━━━━━━━━━━━━━━━━━━━━━━━━━━━━

 
< 上一篇   下一篇 >

相关项目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