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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关于转发同意调整防雷减灾计费颁发的函》(皖气发办〔2002〕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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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气象局文件 皖气发办〔2002〕27号
关于转发同意调整防雷减灾计费颁发的函 各市、县气象局,黄山、九华山气象管理处,省防雷中心: 经研究,现将《关于转发同意调整防雷减灾计费颁发的函》(皖价费〔2002〕188号)转发给你们,希望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好调整后的价格标准,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我省防雷减灾工作健康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气象局 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文件 皖价费〔2002〕188号
关于转发同意调整防雷减灾计费颁发的函 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防雷减灾计费办法的函》(皖气发〔2002〕6号)收悉。省物价局、财政厅、气象局《关于调整气象科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气发〔1996〕95号)执行以来,对保障我省防雷设施安装、检测工作的开展,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计费办法不便操作、执行困难等情况。为规范防雷减灾的收费和管理,借鉴其他省的做法,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安徽省物价局 附表: 防雷减灾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安全检测 元/点 90 5KM以上加收交通费 防雷系统装置设计审定 元/平方米 0.2 防雷装置施工监督、竣工验收 元/平方米 0.9 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 次 1.5% 按防雷工程造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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