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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关于重新核定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2〕费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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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省气象局文件 闽气发[2002]32号
关于转发福建省物价局 各市、县气象局,省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按重新核定的标准认真执行(新近下发的《福建省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资料复制和交付成本费、资料加工处理费,亦按此标准收取)。各单位在试行期间,注意收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包括收费项目、标准的增减、幅度及市场反映等),并及时反馈给省局政策法规处,以便适当予以修订。 附件: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福建省气象局 附件:
福建省物价局文件 闽价[2002]费107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 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核定气象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闽气函[2002]3号)和《关于核定气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闽气函[2002]2号)悉。为进一步促进气象现代化水平的提高,更好地规范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经研究决定,重新核定我省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福建省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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