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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重新核定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2〕费 10 打印 E-mail

附件省气象局文件

闽气发[2002]32号


关于转发福建省物价局
《关于重新核定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各市、县气象局,省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按重新核定的标准认真执行(新近下发的《福建省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资料复制和交付成本费、资料加工处理费,亦按此标准收取)。各单位在试行期间,注意收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包括收费项目、标准的增减、幅度及市场反映等),并及时反馈给省局政策法规处,以便适当予以修订。

附件: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福建省气象局

                              二○○二年三月六日


附件:

福建省物价局文件

闽价[2002]费107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 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核定气象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闽气函[2002]3号)和《关于核定气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闽气函[2002]2号)悉。为进一步促进气象现代化水平的提高,更好地规范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经研究决定,重新核定我省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此收费标准试行期为2002年2月20日至 2O03年2月19日;试行期内收费单位应按收费项目单独立帐、独立核算。
  试行期满后。我局将根据各收费项目收支情况和市场反映情况,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更变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凭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申领税务票据,依法纳税,自觉接受物价、审计、税务部门监督检查。

附件:福建省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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