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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关于发布重庆市气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1 打印 E-mail

关于发布重庆市气象部门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渝财预外〔1999〕229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财政局、物价局,各区县(市)财政局、物价局,重庆市气象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为了规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我市气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布如下:
一、收费项目
气象部门共有收费项目3项,全部是事业性收费。
二、资金管理
以上收费项目收取的资金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票据使用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项目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以上收费项目的收取标准和具体的收费范围,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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