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arrow 防雷学习 arrow 相关法规 arrow 甘肃《转发关于调整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收费标准批复的通知》(甘气产发〔2

甘肃《转发关于调整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收费标准批复的通知》(甘气产发〔2 打印 E-mail

转发关于调整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收费标准批复的通知

甘气产发〔2000〕7号

各地、市、州气象局,省防雷中心: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2000〕1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研究有关政策,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切实加强本地区的防雷管理工作,使全省防雷减灾工作取得更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甘肃省气象局
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价费〔2000〕111号
 

省气象局,各地、州、市物价处(委、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甘肃防雷减灾收费标准的函》(甘气产发〔1999〕5号)悉。根据《甘肃省气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建筑物防雷安全检测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见附表),并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依据《气象法》和《甘肃省气象管理条例》授权,省气象局履行全省防雷管理职能。气象部门对建筑防雷安全检测收费以本批复为准。原省劳动局、物价委、财政厅《关于试行〈甘肃省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劳护〔1991〕201号)同时废止。
二、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自觉遵守国家的价格政策,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按时参加物价部门组织的年审。
三、本批复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甘肃省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收费标准

甘肃省物价局
二○○○年六月十二日


甘肃省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收费标准

  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将建筑物按要求分为三类:
  一、第一类
   1.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3.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第二类
   1.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3.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4.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5.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6.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7.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制封闭气罐。
   8.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年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9.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年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三、第三类
   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年,且小于或等于0.06次/年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3.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年,且小于或等于0.3次/年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4.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年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5.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6.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天/年的地区,高度在15 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天/年的地区,高度在20 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注:预计雷击次数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附录—计算。

 
< 上一篇   下一篇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