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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修改气象条例 强化气象部门对防雷工作的管理 打印 E-mail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有8处改动。

解读 自治区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廖桂奇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的修改除了消除一些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地方外,主要体现了对公共安全的关注,强化了气象主管部门对防雷装置的管理。

例如,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原来规定,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工作。法规修改后,这一款被删去,此后建设部门不再有资格颁发此类证书。

施工单位只有取得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定,才能从事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另外,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删去“会同有关部门”。廖桂奇认为,修改后的法规强调气象主管部门对各类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主体资格,更科学规范。

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广西雷电发生次数已有1.5万次(点),造成21人死亡,56人受伤。廖认为,安装避雷装置可以有效防雷,但许多地方避雷装置的安装和检测存在不少问题。新法规突出了对避雷装置的安装和检测问题,体现了对公共安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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