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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核准新疆玛纳斯电厂三期工程项目 打印 E-mail

5月11日,国家发改委,以发改能源〔2006〕822号文,就核准新疆玛纳斯电厂三期工程项目作出批复。


批复指出,为贯彻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满足新疆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用电增长的需求,优化地区电源结构,核准新疆玛纳斯电厂三期扩建工程。本期工程建设2台30万千瓦国产亚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预留脱硫、脱硝场地。本期工程在电厂西侧预留的扩建场地上建设,工程投产后,年需低硫燃煤135万吨,由新疆硫磺沟矿区和宽河矿区供应,燃煤经铁路和公路运输至电厂。本期工程安装高效静电除尘器和烟气连续监测装置,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电厂一、二、三期工程的污水经处理后要回收利用,各项排放指标要满足国家环保要求。本工程以220千伏电压等级接人系统,由电网企业出资建设。


本工程动态总投资24.94亿元,项目资本金占工程动态总投资的20%,约为4.99亿元,由新疆天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解决,资本金以外所需资金约19.95亿元,由中国建设银行提供贷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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