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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打印 E-mail

来源:江苏省气象局网站

江苏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

 

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依法规范防雷减灾活动,加强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技术人员管理工作,提高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技术人员素质,提高防雷减灾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第10号令和《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技术人员,具体负责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分工]  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技术人员的管理分为资格认定管理和行政管理。

省气象学会负责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管理,并接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市级以下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技术人员的行政管理,并接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格认定管理

 

第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技术人员的资格实行考试认定制度。

 

省气象学会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通过省气象学会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资格证证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经注册后方能从业。

第五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全省统一报名日期、统一命题、统一时间闭卷笔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

第六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申请参加资格考试: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单位从业。

(四)申请参加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格证考试的,应当具有防雷、通信、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或气象等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已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

申请参加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格证考试的,应当具备防雷、通信、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或气象等专业中专(高中)及以上学历,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检查,无色盲、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等影响防雷工作的疾患,年龄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等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触犯刑法受过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5年的;

(三)被开除公职不满5年的;

(四)曾被取消考试资格不满二年的。

第八条 资格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如实填写报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住所地证明或从业证明;

(四)有身体健康要求的,还应提供健康状况证明。

(五)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三张。

第九条 报考人员资格在报名时应当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省气象学会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支出要符合相关财务制度,并接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报名审查、准考证核发]  省气象学会具体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报考人员的报名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由省气象学会向报考人员核发准考证,并将核发准考证花名册上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省气象学会可以委托市(设区的市,下同)气象学会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报考人员的报名审查工作,报名结束后将审查结果及报考人员资料一并上报省气象学会,由省气象学会向报考人员核发准考证、出具考试报名费发票。

省或市气象学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给予审核,对材料真实完整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有关考试事宜;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当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社会公布]  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省气象学会应当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报考方式以及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时间地点等事项,做好对报考人员业务技术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考试工作。

第十二条  [考前强制培训禁止]  各级气象学会以及有关机构、组织可以举办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培训班,但是不得强制性地要求报考人员参加培训,不得强制性地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其指定的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十三条  [建立题库]  省气象学会应当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建立资格考试题库。

资格证考试卷由省气象学会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有关职能部门,依据考试大纲及公布的题型比例,从题库中随机抽取组成AB两套考试试卷。

资格证考试卷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监察部门负责封存、印刷,开考当天,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监察部门移交省气象学会,并在考试现场拆封。

报考人员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进场参加考试,并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管理。

第十四条 [回避制度]  参与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抽题、印刷和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从事与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的授课、答疑、辅导等活动。

第十五条 [试卷版权]  资格考试试卷的版权归省气象主管机构所有。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印发、出版、刊登历年考试试题。

第十六条 [评卷]  省气象学会负责组织评卷工作,评卷的地点、时间和评分标准应当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评卷人员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中遴选:

1、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没有参加本年度资格考试;

2、具有相应专业的工程师以上任职资格。

试卷评判、分数复核和成绩登录,应当分别由专人负责承办。

第十七条 [成绩通知]  省气象学会应在考试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卷工作。在评卷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划定合格分数线。并在划定合格分数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应试人员,并抄送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有条件时,省气象学会应当在省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网站上提供考试成绩查询途径。

省气象学会负责对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相应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

第十八条 [资格证申领]  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当自收到考试合格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省气象学会办理申领资格证的手续。逾期且无正当理由而没有办理申请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前款所称收到考试合格书面通知之日,是指自省气象学会发出书面通知日起满15日推定为应试人员收到通知之日。应试人员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收到日在推定收到日之后的,以实际收到日为准。

应试人员未提供准确通信地址而无法通知的,自资格考试之日起90日之内,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的应试人员仍未办理申领资格证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章  行政管理

 

第十九条  [资格证的效力范围]  资格证应当到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注册方能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资格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可以申请延续。

第二十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格证实行审验制度,每年1-3月接受原注册机构年检审验注册。未经年检审验注册或年检审验不合格的,资格证自然失效。

年检审验注册时应携带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格证原件,并填写《江苏省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年检审验表》。

 注册机构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予以审验;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注销,并当面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作不合格处理:

1、超越资格证适用业务范围从业的;

2、未参加年度职业继续教育的;

3、资格证持有人在不具备防雷从业资质的单位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工作的;

4、资格证持有人在两个以上(含两个)防雷从业资质单位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工作的;

5、不接受市气象学会及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的;

6、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的;

7、因违规操作导致重大责任性事故的:

8、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行为的及其他不再适宜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工作的。

资格证持有人,应在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发证机构提出延续申请,逾期不提出延续申请的,视作放弃从业,注册机构不得予以注册。

每年45日前注册机构应将上一年度资格证注册及年检审验情况报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在其他省(市、自治区)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的人员,到本省行政区域内防雷企业从业的,应当向当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江苏省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变更/申请表》;

()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原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

经审核,对提交材料真实完整且符合规定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变更注册;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当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 资格证持有人每年应当参加年度职业继续教育。在资格证有效期内,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注册机构组织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或学术研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交流研讨业务技术,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不参加年度职业继续教育的,年检不予通过,资格证由注册机关注销。

第二十三条 资格证可在下列情况下使用出示:

(一)联系、洽谈与资格证相应的防雷业务工作时;

(二)开展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时;

(三)防雷监督、管理机构检查时;

(四)业务单位提出要求时;

(五)开展防雷工程专业技术咨询、服务时;

(六)参加年度职业继续教育培训、技术交流或学术研讨活动时;

(七)接受执法部门或技术主管部门的技术检查和执法检查时;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时。

第二十四条 [遗失补办]  资格证属个人资格证明,只供本人使用,不得转借。

资格证应妥善保管,如发现遗失,应在30日内向省气象学会申请补办,并向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补办注册手续。

申请补办资格证的,应当在省气象学会指定的报刊或其他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及时向省气象学会申请补证。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江苏省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变更/申请表》;

()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三张。

经省气象学会审核,对提交材料真实完整且符合规定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发证件;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当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超范围从业禁止]  严禁无证从业,严禁超越资格证业务适用范围从业。

第二十六条  [权利保护]  持有资格证,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技术工作人员,受注册机构合法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刁难、阻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取消报名资格]  个人自愿申报或单位集体申报中,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资格证的,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报名考试的,二年内取消报名考试资格,注销所取得的资格证。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责任]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对其完成的防雷项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超越从业范围或滥用防雷产品、技术方案导致失误,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内部处分]  省气象学会和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有关人员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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